哪些作品可以申請版權登記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字、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也稱“文學作品”,指以文字、數字或者符號表現的作品,如以文字表現的小說、詩詞、散文、科學論文、科普讀物、技術說明書等;以數字表現的某個時期的工農業生產發展和國民收入比較表等;以符號表現的盲文讀物等。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者錄音形式固定下來的已公開的作品,如即興的演講、授課、辯論等。
三、音樂作品
音樂作品,是指以樂譜形式或者未以樂譜形式出現的能演奏或者配調演唱的作品,其基本表現手段為旋律和節奏,如交響樂、歌曲等。
四、戲劇作品
戲劇作品,是指以劇本等形式表現的作品,如話劇、京劇、廣播劇等。
五、曲藝作品
曲藝作品,是指可供說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表現,也可以口述形式表現,如相聲、大鼓、琴書、彈調、評話等。
六、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譜形式或者未以舞譜形式出現,可以通過經提煉、組織和藝術加工的人體動作、姿態、節奏、表情來表達思想感情的作品,如秧歌舞、芭蕾舞等。
七、雜技藝術作品
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對上述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由著作權法通過鄰接權即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給予保護。
八、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通過視覺給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工藝美術等。
(1)繪畫,是指用筆、刀等工具,墨、顏料等物質材料,在紙、木板、紡織物或者墻壁等平面上,通過構圖、造型和色彩等表現手段,創造可視的形象。
(2)雕塑,是指用雕、刻、塑等方法,以各種可塑或者可雕可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種具有實在體積的形象,通常分為雕刻和塑造。
(3)書法,一般是指用毛筆或硬筆書寫漢字的藝術。
(4)工藝美術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陳設工藝,即專供陳設欣賞用的工藝美術品,如泥塑;另一類是日用工藝,即經過裝飾加工可供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實用藝術品,如家具工藝、陶瓷工藝等。
九、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物附加上的藝術裝飾。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建筑作品應當包括兩項內容:
(一)建筑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者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筑物);
(二)建筑設計圖與模型。
十、攝影作品
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如照片、電影電視片中單獨取出的鏡頭等。
十一、視聽作品
視聽作品包括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和其他視聽作品。
十二、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
(1)工程設計圖,是指在工廠、礦山、鐵路、橋梁及建筑工程建設之前,所創作的能為建設施工提供依據的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一般包括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圖紙及其說明。
(2)產品設計圖,是指生產企業為確定產品的構成、成分、規格和各項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而設計的圖紙及其說明,一般包括設計任務書、技術設計和工作圖設計及其說明。
十三、地圖、示意圖
(1)地圖,是指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表自然和社會現象的圖。
(2)示意圖,是指用簡單的線條或者符號來顯示某一概念和現象的圖,如人體針灸穴位圖、植物構成圖、動物解剖圖等。
十四、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實物的形狀和結構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
十五、錄音制品
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但不包括電視節目、演唱會翻唱歌曲,否則構成侵權起訴賠償巨額費用。
十六、錄像制品
錄像制品,是指以錄像帶、VCD為載體的表現聲音、動作、形象的原始制品,但不包括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十七、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這是作品范圍的兜底性規定,此次修法將現行法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進一步擴大了作品的開放性,有利于使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如匯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