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出臺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NO.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NO.2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NO.3不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可以自由附著顏色,但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NO.4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NO.5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附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NO.6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柜臺出租人、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參展方、柜臺承租人、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雖然不知情,但經商標執法相關部門通知或者商標權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書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NO.7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銷售商免責要件
1.銷售商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
2.銷售商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3.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
《標準》針對不屬于銷售不知道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包括: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拒不提供賬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弄虛作假的;案發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后再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當事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對于因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適用《商標法》有關中止的規定
1.注冊商標處于無效宣告程序;
2.注冊商標處于續展寬展期;
3.注冊商標權屬存在其他爭議情形的。
辦案機關可以而不是應當中止案件的處理,其具有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