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中的研究開發機構是否專指是高校?企業是否可以成為產學研合作的對象?
答:研究開發機構不專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業等。
02“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具體是指什么?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平臺,例如:眾創空間,檢驗檢測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
03中介機構有什么紀律要求?
答: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據實出具專項報告,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工作。
04企業如何判斷中介機構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的條件?
答:企業有權要求中介機構出具符合條件的證明,或者咨詢當地財稅部門。
05中介承擔任務當年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的人員比例要求,但任務完成后人員比例不達標,此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或鑒證報告是否還有效?
答:中介機構出具審計或鑒證報告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的條件要求,其出具的審計或鑒證報告就有效。
06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答: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07高企證書有無有效期?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答: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08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在資格有效期內還需報送資料嗎?
答:為強化認定后續管理,2016年修訂新增了企業在獲得資格后每年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義務,即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09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重新認定嗎?
答:為解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問題,認定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10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