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4)長民三初字第201號
原告:蘇銘舜
被告:長春百瑞葡萄酒廠
2009年12月原告獲專利號ZL200930120422.2號“藍牙藍莓汁”標貼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該專利權的簡要說明中請求保護色彩,有效期為10年。獲得該項專利權后原告即在自己任法人的企業使用該標貼至今。2014年5月原告發現被告在同類產品上使用原告的專利標貼,并在多家超市銷售,被告使用原告的專利標貼沒有經過原告的許可,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對原告外觀設計的侵害;2、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萬元;3、被告承擔原告為停止侵害支出的費用1萬元。
被告答辯稱
第一,答辯人不構成侵權,被答辯人標簽色彩以藍色為主,答辯人標簽的色彩以黑色為主,兩種標簽的顏色和顏色組合不同;
第二,依照專利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答辯人申請保護的僅僅是色彩,答辯人使用的色彩與被答辯人的不同;
第三,答辯人沒有進行銷售。
本院認為
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第一,被告認為原告的涉案專利權僅保護色彩,而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的色彩以及色彩組合不同,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被告的上述觀點本院不予支持。專利證書簡要說明中稱請求保護色彩,是將色彩納入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不是將該專利權保護范圍僅限定于色彩。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無論從色彩、圖案、形狀等方面均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近似,落入了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二,被告抗辯并沒有實施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侵權。本院對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即構成侵權,本案被告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即已構成侵權。
本院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春百瑞葡萄酒廠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原告蘇銘舜ZL200930120422.2號標貼(藍牙藍莓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二、被告長春百瑞葡萄酒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蘇銘舜經濟損失人民幣2.2萬元(包含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駁回原告蘇銘舜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二:
(2020)浙民終1284號
原審原告:寧波締美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余姚市雅樂電器廠
締美珂公司系專利號為ZL20163064xxxx.4,名稱為“可旋轉智能人體感應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16年12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7年5月3日,該專利現處有效期內。該專利設計要點為本產品的形狀及造型。最能表明本外觀設計設計要點的或照片:立體圖。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包含色彩。2018年3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該報告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2020年3月20日,締美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昆向浙江省寧波市永欣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該公證處出具(2020)浙甬永證民字第920號公證書。
一審法院認為
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之間存在以下區別點:1.整體色彩不同。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主體從上至下分為四部分顏色,且設有綠色開關,各部分之間存在明顯的顏色分層和色彩的差異。被訴侵權產品主體、開關均為白色,頂部因材質不同呈現半透明白色,整體沒有明顯的顏色區分;2.整體形狀有所不同。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頂部的圓形中心的半球形狀不同,燈頭頂面與燈頭側面連接位置的形狀不同,涉案外觀專利此處形成一圈棱角,而被訴侵權產品此處為平緩弧形。涉案外觀專利簡要說明中明確請求保護色彩,專利權人明確請求保護色彩應當理解為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了限定,將形狀相同或相近似、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排斥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中主要的顏色為白色,與涉案專利之間分層的顏色明顯不同,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對涉案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整體觀察,二者在整體色彩和整體形狀上存在明顯區別,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差異。綜上,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不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
一審法院判決
駁回締美珂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財產保全費3020元,合計11820元,由締美珂公司負擔。
二審法院認為
當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包含色彩的,應當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設計特征之一,即在專利侵權判斷中,需將外觀設計專利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訴侵權設計相應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綜合對比。
本案中,涉案專利產品和被訴侵權產品為相同的感應燈,可以進行比對。對于立體產品的外觀設計,一般情況下形狀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在進行相同或近似的判斷時,應以形狀為重點;如果其形狀屬于慣常設計或已被在先設計所公開的,則圖案、色彩對整體視覺效果通常更具有影響。因此,請求保護顏色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比對仍應考慮形狀設計特征的比重或顏色對于整體視覺效果的貢獻度,不能直接以顏色不相同或不近似就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不相同或不近似,否則他人即可通過簡單替換顏色等方式規避專利侵權。
二審法院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余姚市雅樂電器廠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
總結
1、外觀專利保護范圍的判斷:
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判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原則和觀察方式及標準應該是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觀察,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是否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或無實質性差異進行比對。
2、通常外觀專利保護范圍不要求保護顏色,但要求保護顏色的外觀專利是否侵權如何判斷呢?
在外觀專利要求保護顏色時,不能單純以外觀顏色不同,限制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應當先判斷該設計是否是慣常設計或已經被公開的設計,該款設計的創新或更改空間大小,設計產品本身最有創新性的設計點,結合圖案、色彩對該設計的影響,以及一般消費者認知水平,該顏色的改變對產品選擇時的貢獻率大小,綜合加以判斷。